规章制度

浙江大学长三角智慧绿洲创新中心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8-02 14:45: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大学长三角智慧绿洲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浙江大学长三角智慧绿洲创新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浙大绿洲发〔202310号),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除涉密等特殊要求以外,其他用于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科研设施与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套价值为30万元及以上的,均应对外开放共享;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自愿对外开放共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指创新中心实验室平台(指各未来实验室、交叉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超算平台等)的大型仪器设备面向创新中心内外提供开放测试服务,用于科研、教学及技术开发的行为。实验室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优先保证创新中心内科研、教学需要,在有余力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提供对外服务。凡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收费使用。

第四条  创新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统筹、协调与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二章  收费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  创新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取测试服务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

第六条  收费标准的制定流程。实验室平台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并参考市场同类仪器设备和测试分析项目的收费标准,拟定收费标准草案,经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创新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七条  收费标准。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分为创新中心外价格和创新中心内价格。面向社会服务按创新中心外价格收取,面向创新中心教职员工及学生服务按创新中心内价格收取。创新中心内价格按创新中心外价格的50%收取。创新中心教职员工及学生通过自主上机形式,使用其他实验室平台大型仪器设备时免收测试费,委托测试业务需按照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条  收费价格制定。对于收费价格,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市场价格或以下要素制定:

(一)设备折旧费;

(二)设备维护、维修费;

(三)水、电、气、房屋占用费;

(四)实验耗材费;

(五)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计算;

(六)税费及其他。

第三章  收入分配与使用

第九条  创新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预约、使用、登记、统计等,均通过开放共享网络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创新中心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实现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按照用户实际使用的测试费进行结算。创新中心内用户通过结算单方式转账结算,不开具收费票据;创新中心外用户通过转账方式结算,由财务资产部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平台负责人是本平台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廉政建设责任的各项要求,自觉执行创新中心财务制度,做好本平台相关的收费政策的宣传、收费工作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创新中心按3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实验室平台分配比例为70%(其中酬金的分配比例不高于40%,其他为业务费)。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平台应按照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及经费的使用管理,不得弄虚作假。该项工作受创新中心各部门监督。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在符合本办法的前提下,创新中心属地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管理另有要求的,按属地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科研发展部承担并适时提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