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浙江大学长三角智慧绿洲创新中心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4-02 10:54: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大学长三角智慧绿洲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创新中心实际,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使用各类来源的创新中心经费购置(含自制)或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赠给创新中心,单价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用于科研教学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仪器设备(涉密和部分特殊仪器除外)。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含)至30万元(不含)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强创新中心内部共享使用,符合条件的鼓励对外开放共享。

第三条  创新中心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向社会公开,在满足创新中心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同时,应主动积极对社会提供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指导等共享服务工作,促进资源的社会共享。

第四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创新中心实验室平台,指各未来实验室、超算平台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创新中心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创新中心分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综合管理部、财务资产部、科研发展部。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创新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体系,公布创新中心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制度、实施情况及具体做法。

(二)建设开放共享的网络管理系统,对创新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进行监管,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资源共享信息的统计上报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制定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提交创新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四)负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开放共享的考核。

(五)负责和指导大型仪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规划、论证与建设,统筹资源的配置与协调,指导及监管大型仪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六)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收入分配方式。

(七)落实其他相关工作。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发展部,负责落实工作小组各项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平台是所属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营等具体工作开展,接受工作小组的考核与指导,落实工作小组的各项工作。实验室平台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总体要求,负责本实验室平台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具体实施。

(二)制定和落实本实验室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规划和流程等。

(三)负责本实验室平台内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维修维护、改造升级及设备档案管理等。

(四)配合工作小组拟定本实验室平台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负责本实验室平台内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业务的宣传推广。

(六)负责本实验室平台内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情况的考核工作,对闲置大型仪器设备及时予以整改。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服务

第七条  实验室平台应制订大型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加强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避免因临时购置等带来的资源浪费、绩效评价低下等问题。

第八条  实验室平台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研究人员担任管理操作人员。管理操作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方可上机操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并执行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维护、维修和校验标定记录,对已纳入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须按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状况。

(二)在熟练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合理开发新功能,使大型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三)负责大型仪器设备操作培训工作、共享使用服务工作以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平台应协助科研发展部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包括:

(一)大型仪器设备前期可行性论证材料。

(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合同(自制大型仪器设备协议)。

(三)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四)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五)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保养与维修记录。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执行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经创新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审批通过后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优先并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盈余费用纳入实验室平台日常运行经费管理,具体费用的收入分配制度另行制定。如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为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仪器设备,须纳入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后,方可对外开展收费服务。

第十一条  实验室平台在开放共享过程中收取的所有费用须按创新中心财务有关规定如实入账,禁止以任何形式向被服务单位(个人)收取额外的服务费、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实验室平台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及时组织修复。对已纳入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同时上网登记故障情况。如发生事故,仪器设备负责人要及时向科研发展部报告。

第十三条  实验室平台应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依法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使用人员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使用人员自主拥有,但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大型仪器设备情况。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情况、仪器共享率、支撑服务情况和用户评价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考核结果面向创新中心全部实验室平台公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结果优秀的实验室平台,创新中心将给予相应表彰;考核结果较差的实验室平台须认真分析原因并整改,创新中心有权收回相关大型仪器设备并重新进行调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符合本办法的前提下,创新中心属地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管理另有要求的,按属地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科研发展部承担并适时提起修订。